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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型轿车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汽车工业是我省主要的支柱产业之一。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下称神龙公司),是我国民族汽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建设百万辆级汽车集团的龙头企业。该公司生产的“富康”车,是国务院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规定重点发展的经济型轿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家计委关于取消地方限制经济型轿车使用的通知》(国办发〔1996〕36号)的精神,去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支持发展经济型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28号)。一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推进神龙公司的生产和销
售起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神龙公司加快发展步伐,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神龙公司经济型轿车销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神龙公司“富康”经济型轿车具有排量小、油耗低、占地少及采用无公害空调、整车性能良好等特点,广泛使用“富康”经济型轿车,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改善交通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提供快捷服务,积极支持和鼓励购买“富康”经济型轿车。
二、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和机关配备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凡以财政拨款购车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用车标准应用经济型轿车的,必须购买神龙“富康”经济型轿车。否则,公安部门不得办牌照,财政部门不得拨款,社控部门不
得办理手续。
三、省内县以上公交部门必须选用无公害空调(R134a)的神龙“富康”经济型轿车作为出租车。
四、省内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神龙“富康”经济型轿车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一律免收工本费以外的各种地方性税费。
(二)对购买用于出租轿车的,在当地实行统一的营运收费标准,并减半收取营运证办理费。
(三)除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受车辆定编指标限制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的,省社控办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受车辆定编指标、控购指标的限制,不收取专控商品调节基金。
(四)对因报废更新购买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比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鄂办发〔1996〕21号)的规定,每辆车由省交通厅补贴2000元(武汉市企事业单位由武汉市参照执行)。具体运作办法由省交通厅和神龙
汽车有限公司商定落实。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对更新购买的新车在合同价的基础上下调5%。
五、对购买神龙“富康”经济型轿车有资金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应积极运用各种信用方式予以支持。
六、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神龙“富康”经济型轿车牌照时,只要车主手续完备齐全,要优先及时办理。
七、神龙汽车公司要采取联营、联销、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销售,并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八、关于经国家批准的省产其它轻型车(面包车),可以比照文件的要求执行。



19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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