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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贯彻实施一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运转正常。但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在贯彻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赣府发〔1995〕50
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企业改制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应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改制的重要配套措施,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与支持,企业改制就难以巩固和发展。同时,企业改制的深化又能有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各地要正确处理好
两者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吸纳社会保险机构参与企业改制,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二、采取各种形式改制的企业及所有在岗职工和下岗人员都必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所有改制企业及其在岗职工,必须继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以本企业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执行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等下岗人员,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手续;转入
再就业中心的下岗人员,由再就业中心从托管安置费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本人必须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由其本
人提出退休申请,本人档案保管单位审核,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发给基本养老金;累计超过两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下岗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其原企业和个人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连续工龄,计发基本养老金。下岗人员重新
在企业就业,所在企业和本人应继续按照赣府发〔1995〕50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应按在职职工人数,按有关规定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缓缴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可以实行缓缴。企业经营好转后必须补缴所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停产整顿企业缓缴期间,纳入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四、企业改制中,必须依法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债务。
(一)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债务:一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原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债务。二是在清产核资时,对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可从产权转让收入中偿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产权转让收入不足的,可从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
中清偿;也可用企业资产所折成的股权偿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破产、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土地收益后的余额,应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兼并,由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债务;企业分立,按资产占有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债务。
五、企业改制后,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下岗后未重新就业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拨付,管理服务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解散、撤销和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在实行社会化管理之前,暂由原企业
的主管部门负责。
六、各地要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按照赣府发〔1995〕50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将应参加而未参加的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19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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