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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运输审批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维护收购秩序,充分发挥我省粮食批发市场的作用,协调运作,统一行动,搞好按保护价收购议价粮的销售工作,现就我省粮食运输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专项储备粮、定购粮、救灾粮、省内调拨粮,必须经省粮食厅在铁路要车计划表上加盖“吉林省粮食厅运输专用章”,铁路部门方可受理运输。
二、凡办理议价粮食运输手续,必须经省粮食厅在铁路要车计划表上加盖“吉林省粮油批发交易管理办公室准运章”,铁路部门方可受理运输。
三、执行时间:1997年11月1日。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略)



19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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