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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四委办关于发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修建一公司、修建二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开发公司、科研所:
现将首规委办、市建委、市计委、市市政管委关于发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的通知〔(97)首规办综字第1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97)首规办综字第167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总公司,市属及中央各部、军队、高等院校在京各勘
察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26—95和建设部建标〔1995〕708号通知的精神,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业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现批准为北京市行业标准,编号DBJ01
—602—97,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0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管理工作由首都规委办和北京市建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

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审查会议纪要
首规委办和市建委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JGJ26—95和建设部建标〔1995〕708号通知的精神,委托市建院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997年6月3日经首规委办组织并主持《细则》通过
了鉴定。在专家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首规委办和市建委于1997年7月22日会同市市政管委和市计委召开了《细则》审查会议。建设部节能办、全国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市节能办及市建院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会议听取了《细则》编制单位的编制工作报告,经过认真讨论
,确定事项如下:
一、《细则》认真贯彻了建设部对民用建筑的第二阶段节能要求,即在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密切结合北京地区实际,充分采用试点工程和试点小区的成功经验,考虑了设计人员应用时的方便和合理的简化,按照行业标准对所有适用于北京地
区的数据作了具体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操作性,可以作为北京市的技术标准,发布实施。
二、采暖居住建筑节能工作与墙体改革工作密不可分,会议希望各设计、科研和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按新发布的《细则》的要求,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结构体系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尽快编制出本单位的新的构造图集和住宅试用图集,以及操作规程,确保《细则》的尽快实施。

三、会议要求各设计、科研及施工单位在认真执行《细则》过程中,通过工程试点的办法及时总结经验,以便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在全市推广。在本世纪末把全市的节能水平和制止毁田烧砖的进程推向新阶段。
四、请北京市标办加强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强与各设计、科研和施工单位以及新型墙体材料厂家的联系,作好贯彻《细则》的技术协调和组织工作,尽快出一批符合新《细则》要求的标准化构造图集和节能住宅试用图集。
五、其他民用建筑,亦应按照上述要求,贯彻执行《细则》的有关规定。
六、会议决定《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细则》自1997年7月22日审定通过至1998年1月1日止为过渡阶段,凡已经出图尚未开工的居住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要按照新的《细则》规定进行修改。新开始设计的居住建筑工程严格按《细则》要求实施。



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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