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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计划委员会 1997年5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重要精神的通知》(鄂发〔1997〕7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计划管理在土地宏观管理中的作用,现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对加强全省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的有关工作。各级计划部门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作出安排。
(一)对于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第6号令规定的住房解困项目、安居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按国家及省有关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原规定报批,并对计划实施跟踪督查。
(二)已纳入国家和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根据一事一文的原则,按程序向省计划部门申报,说明急需建设和确需占用耕地的理由。同时,必须随文附上如下文件:一是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二是建设项目的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三是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四是扩建、续建、改建项目的原建规模占地平面布置图和有关文件证明;五是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在报批时还需提供说明及有关材料。省计划部门对各地申报的急需建
设、确需占用耕地且条件、手续完备的项目,予以审查确认。用地单位凭省计划部门的确认文件,按程序向省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级计划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从计划管理方面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检查,除住房解困项目、安居工程、国家、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根据前述第三条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外,要坚决制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新开口子、擅自批地。
二、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要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开始,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计划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三、进一步强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是指令性计划,要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认真制定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
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个别确需调整变动的,必须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凡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土地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征地用地手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和“农转非”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坚决制止无计划、超计划批地和占用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现象的发生。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程序与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工作。省计委和省土地管理局要尽快制定《湖北省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走上制度化、程
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划、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建立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计划、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每半年要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对检
查中发现的无计划、超计划批地和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9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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