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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我省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抗灾救灾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抗灾救灾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抗灾救灾的方针和原则
国务院确定,我国抗灾救灾的方针是“防御为主、救助为辅、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原则是“坚持地方自救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统筹规划、重点安排”。中央、省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灾区,适当照顾贫困地区和少
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抗灾救灾的方针和原则,增强防灾抗灾意识。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人员深入灾区第一线,领导抗灾救灾工作。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不等靠要,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同时,要通过
多种形式拓宽抗灾救灾的资金、物资的筹集渠道,组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援灾区。特别是要积极动员基层救灾互助组织,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救灾工作的暂行规定(草案)》第五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抗灾救灾工作。省直各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同时,要加强同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及时取得他们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各级人民
政府要明确承担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综合管理。
(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计划、财政、民政、经贸、农办、农业、水电、交通、防汛等省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抗灾救灾工作,分配和管理各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指导、检查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工作情况和
资金、物资分配情况。
(二)加强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抗灾救灾资金、物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审批发放,做到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专项专用,确保重点,不得平均分配或挪用、截留。凡以省政府名义上报,由中央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应由省民政厅、防汛办、财政厅等有
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核准后方可下拨。
(三)建立监督和处罚机制。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察、审计各有关部门安排使用抗灾救灾物资的情况,受灾较重的年份须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并抄报有关部门。要建立灾情调查审核制度,对于虚报灾情以及挪用、截留、贪污、私分和挥霍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单位
和个人,要严厉处罚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灾情测报、统计、信息处理和灾情报道工作。闽江洪水预警系统和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要加强运营管理,充分发挥预报、测报作用,及时准确地提供灾情信息。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抗灾救灾信息管理,逐步配置救灾装备,提高灾情测报和灾情信息的处理能力
,及时、准确地掌握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在重大灾情发生时,各级领导首先要深入灾区,加强组织协调,发动群众抗灾救灾。确需派人来省向省政府汇报灾情的,应先由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政府,经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汇报。县、乡级人民政府不要越
级来省汇报。
适时报道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团结抗灾。公开报道灾情,要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和抗灾救灾工作。报道要慎重,内容要按规定经省防汛办、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审核并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经有关领导审定。
三、建立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历年的灾害损失情况,在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要建立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制。对没有建立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机制的地方,省里不再下达救灾补助经费。各级建
立的情况应以当地政府的名义上报省政府。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依靠本地区的财力、物力难以解决,确需省里补助资金和物资的,必须由地(市)政府核实后,以文电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并抄报有关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次(阶段)灾害发生范围及损失情况,当地投入抗灾救灾的
资金和物资情况,生产自救情况、灾民安置情况,请求省里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数量及用途等。报告灾情及要求补助的数额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
四、及时报告和检查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情况
各地区行署、市政府在接到省里下拨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文件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各地要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抗灾救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地方,要追
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
根据国家九部委《关于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的通知》(民救发〔1996〕7号)精神,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要努力搞好捐助活动,确保募集的物资及时安全运送到受援地区。要争取海内外各界对我省的救灾捐赠,扩大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渠道,增强救灾工作实力。接
受捐赠与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19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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