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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9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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