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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少资产经营公司行政事务负担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企业:
《市领导会议纪要》(1997)11号指出:“资产经营公司是企业组织,不是政府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能让其充当‘二传手’,能直接对企业的要对企业,尽量减少资产经营公司的行政事务负担。”这是市委、市政府关心支持资产经营公司这一新事物、促进国有资产管理
体制运作方式逐步成熟规范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政机关转变作风、改进工作的一个新课题。为贯彻这一精神,经征求各方面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党政机关各部门要从明确资产经营公司的性质职能入手,切实转变观念
资产经营公司是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是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的企业法人。其性质有别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也有别于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一般企业法人。党政机关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资产
经营公司的性质职能,不要把其看作政府机构或一般企业法人,从而澄清模糊观念,改变习惯做法,改进机关作风,切实减少资产经营公司的行政“中转”事务,确保其集中主要精力做好资产管理、资本运作工作。本着这个精神,不但“中转”负担要减少乃至解除,而且由资产经营公司直
接承担的行政事务,也应尽量减少。
二、减少资产经营公司的行政事务负担的实施办法
(一)关于行政事务的内容。凡与资产监管、资本运作、企业改革、项目投资立项、金融信贷、出国出港审批和干部管理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凡下属企业应该和能够承担而无需经过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协调和审批的;凡属非经济内容的统计、报表和培训,均由党政机关直接布置到企业
,不得要求和责成各资产经营公司转办和综合。
(二)关于会议和下发各类文件。需要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参加的会议,党政有关部门应直接通知企业;需要发给其所属企业的各类文件,应直接发给企业。
(三)关于收集汇报。凡不属政府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报表,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单位综合汇报和综合统计报表。
(四)关于组织活动。要求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参加的市、区性重要活动,凡不属经济工作、企业改革内容的,有关部门均应直接向企业布置。
(五)党政机关设立的各类临时工作机构,与资产经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不得抽调资产经营公司的人员参加。
三、减少资产经营公司行政负担应注意的问题
(一)减少资产经营公司的行政“中转”负担,不等于改变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党委必须按照市委深发〔1996〕32号和〔1997〕10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做好自己应做的工作,圆满完成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党政机关直接给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布置工作任务时,一般应同时让资产经营公司了解掌握。资产经营公司有责任指导、督促下属企业完成党政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各资产经营公司要及时向党政有关部门通报其下属企业重组变动的情况,帮助下属企业建立起与党政各部门的直接联系,防止出现政令传递、反馈脱节的现象。
以上各项,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



19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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