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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投资财产。对违反本办法,隐瞒财产真实情况骗取商检机构鉴定证书的,由吉林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可处以有关商品总值5%、20%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涂改商检鉴定证书的,由吉林商检机
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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