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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7年福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在榕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外
地驻榕单位:
1997年福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已经省政府闽政〔1997〕134号文批复同意。1997年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调整1997年福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政策,现公布如下:
一、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框架结构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35元。框架结构市场价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400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00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0元,四级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00元,五级地段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为1300元。框架结构最低实际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0元,砖混结构最低实际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0元。以上价格执行到1997年12月31日。
二、现住房折扣率为4%。
三、工龄折扣计算时间截至到1996年12月31日。
四、遗偶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可选择已故干部生前职务(职称)享受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五、出售配有电梯的公房时,其成本价和市场价分别在当年公布的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即电梯为进口的提高15%;电梯为中外合资的提高10%;电梯为国产的提高6%。楼层调节系数代数和为零。
六、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动用。闽政〔1993〕1号文件出台后所出售的公房维修基金,多层住房(8层以下,含8层)均按成交建筑面积当年成本价的8%提取维修基金,高层住房(9层以上,含9层)均按成交建筑
面积当年成本价的14%提取。多层和高层住房的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均按成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提取养护基金。有电梯的再按成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提取电梯养护基金。
七、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六一路以西,五一路、五四路以东区域调为二级地段,即东至六一路、西至五一路、五四路,南至台江路,北至华林路区域调为二级地段,在此范围内原先为一级地段的保持不变。
八、其他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仍按《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榕政综〔1996〕55号)执行。



199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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