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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热价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热价管理,促进供热的正常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热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蒸气价格
工业为蒸气价格是指用于生产的蒸气价格。
北京热电厂供我市计划内的工业蒸气的出厂价格属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热价执行。市热力公司供应计划内工业蒸气的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现行价格为每吨60元。
热电厂计划外供应的工业蒸气及本市各锅炉供热厂直供的工业蒸气价格,原则上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供暖价格
1.热力供价格
北京热力电厂计划内供我市的热力出厂价格,属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热价执行,其他热电厂供我市的供暖出厂价格和北京市热力公司的供暖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热力供暖销售价格标准如下:
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价格(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下同)为30元,其它为20元。
2.锅炉供暖价格
北京市锅炉供暖(包括蒸汽)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价格标准如下:
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价格为28元,其它为18元(没有二次热交换的16元)。
3.以上价格一律为到用户的供暖价格,其中二次水加热(热力交换站)运行费用为2元。二次水加热站出口到用户散热片的专项维护费用为1.5元,其中室外管网维护费为0.75元,自进楼到散热片的维护费为0.75元。如遇特殊情况,供需双方也可协商收取。
对供暖面积单层高度超过4米的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建筑面积折使用面积按75%计算。
三、生活热水价格
北京市热水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价格标准如下:
北京市热力公司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公寓及居民的生活热水价格按我局规定执行。
其它单位供应的生活热水,第一年由供应单位制定试销价格,报我局备案。正式价格由我局制定。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如特殊的供热单位执行有困难需提高价格的,一律报市物价局审批。



19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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