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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市属专业、工贸进出口公司,直属、区县外贸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外贸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
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外贸企业的自主权特别是财务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和落实,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企业财务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被削弱,出现了消费性支出失控、无
效投资膨胀、逾期应收款增加等现象。为了解决当前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有权益,我们特制定此规定,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一、加强资本金的管理
企业必须贯彻资本保全原则,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化时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当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时,须到工商部门变更注册资本。
二、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
企业应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收入应做到日清月结,不得坐支。
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帐户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从货源厂提取现金作为奖金发放,不准以多付货款或给予“折扣”的方式从货源厂取得小汽车、房屋及通讯设备,一经查出,全额没收,上缴财政。
三、存货的管理
1.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特点,选用不同的成本结转方法,同一种商品的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企业的存货成本应据实列支,不得以各种名目调整成本,如确需调整,必须列明原因并有主管财务负责人的签字。企业不能任意加价增加成本开支,转移资金。
3.已经收购的商品不允许存放在货源厂。
建立严格的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应定期对存货的实际库存与帐面记录相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1.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如实入帐,帐外资产一经查出予以没收。
严格按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并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加强管理,以防流失。
2.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按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即购入、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投入、接受捐赠、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以及盘盈等几种情况合理确定。
3.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有任何变通。
4.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净残值率、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方法,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方可执行。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应控制在3%—5%,预计残值率确需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区间的,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5.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帐,但不计提折旧。
企业不准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买控购商品;亏损企业原则上不许购买小轿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1.根据无形资产的取得渠道,即投资者投入、购入、自行开发、接受捐赠等来源确定其实际成本。
2.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有效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以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使用年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3.商誉、非专利技术应经法定评估机关评估确定,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
4.房屋使用权的摊销按照房屋折旧年限进行摊销;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支出及开办费支出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六、对外投资的管理
1.企业的对外投资要由集体讨论决定,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参与对外投资的审核立项及投资后的监督管理。
2.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外投资,必须与被投资方签有合同或协议。企业长期投资项目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包括:批准文件、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企业名称、地址、注册日期、组织形式、企业法人等。
3.企业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被投资方的年度损益报告。
4.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50%。
5.国有企业不准炒作股票,严禁国有企业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6.企业在往来帐上的投资应尽快清理,转入长期投资项下;在往来帐上的投资已经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投资收益在帐外的,一律转入帐内。
7.投资新建企业应坚持投资回报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移、估价和利润分配等事项,应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凡是违反本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在批复年终决算时一律不予确认,并按有关财务法规予以处理。
七、成本费用的管理
企业要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1.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业务招待费超标的,盈利企业应做纳税调整,亏损企业不得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2.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一些支出,如误餐费、防暑降温费、经营用房的暖气管理费、城市煤气管理费(不包括职工住房部分)、电话初装费等,可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超过部分,在应付工资中列支。企业职工的洗理费、交通费、远郊津贴等已核入工资总额,不得在费用中列支

3.预提费用原则上到年底不能有余额,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超过1年。
4.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报表的上级公司具有一定的综合管理职能的可相应向财务所属的下级企业分摊必要的管理费用。对分摊的费用,下级企业列入管理费用,上级公司必须冲减管理费用,不得隐匿、转移。
八、住房基金的管理
1.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2.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3.企业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在住房周转金中支出。购建、改造住房、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在隹房基金中统筹支付。
4.企业购买住房产权,属于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购买住房使用权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做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权限分期摊销,合同未规定使用权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摊销。
企业应设立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用于职工住房支出部分等备查登记簿,以备查用。
九、加强财产损失的管理
企业必须及时清理往来帐款,产生的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分别放入相应科目,以保证会计数字的准确。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如超过坏帐准备金部分,不得随意冲削。企业发生的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库存商品损失,必须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后方可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各项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按独立核算企业确认,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立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20万元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十、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有关规定
1.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将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不得隐匿、转移、预估商品销售收入。
2.根据国家规定,正确核算企业的利润总额。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国家补贴收入等。企业应正确计算上述内容,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收支范围、财务手续、核算办法等,以保证利润总额的准确。
3.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扣减或增加有关的收支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列项目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和开发;违法经营的罚没损失;滞纳金;意外损失有赔偿部分;超过国家规定的捐赠部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等。
4.税后净利润的分配:
超过所得税抵补期限的亏损用税后利润弥补;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可以不再提取。
公益金按不超过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不得变相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支出。企业本期投资购建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不得超出公益金帐面数额。企业发生亏损或者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企业不得提取公益金。
十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财务规定
在资产评估中,对企业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对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包括土地重估增值、非经营性资产重估增值)实收资本,但核销实收资本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2.“递延资产”中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分期摊销,不得核销。递延资产的核销应区别不同改建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由改建后的公司制企业分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根据改建后的债务归属和
费用性质分别由公司制企业和分离企业分期摊销。
3.国家有关部门在对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时,对有关资产损失等处理,应当以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未经主管财政批准的,不得核销。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经批准确定的资产评估价值自评估基准日期起,到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日止,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亏损)而增加(减少)的净资产,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如属增加的净资产,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列入公司制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单独反
映,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家股;2)如属减少净资产,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家股分得的股利补足。
超过有效期才注册登记的,或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的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申请评估立项。
十二、企业要如实编报财务报表及财务说明,按时上报
企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须按时、按质上报财务报表及财务说明,为综合部门提供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
十三、加强财务管理和离任审计工作
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各项财务制度得到主管财政部门认可后才能执行。
企业法人离任时,必须做离任审计,离任审计报告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19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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