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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将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上交市局。该项费用主要用于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承办拆迁工作会议、开展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发证、拆迁单位管理和工作人员奖励等。
二、拆迁管理费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上交市局。
三、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511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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