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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兴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为了控制
商品房价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取消建筑工程管理费等4
8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1),省政府要求各市、县、自治县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为了进一步启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加快开发建设的进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取消48项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同时取消我省招标管理费等10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2)。
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对该类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文件向社会公布,不得重新另立名目设置新的费种。
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凡未经中央与省两级批准的建设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属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企业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
1.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略)
2.经省政府批准取消的10项建设项目收费
附件2:经省政府批准取消的10项建设项目收费
一、省建设部门6项
招投标管理费
房屋产权登记费
城市综合开发费
城市建设增容费
城市规划管理费
城市规划报建费
二、省土地管理部门4项
土地申报费、丈量费、勘测费
土地确权费
土地申报登记表册费
土地评估费(不含中介机构)
19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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