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现就业主委员会运作、维修基金管理、房管所机制转换、物业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
1.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上的住宅楼和住宅区域,目前尚未成立管房小组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在6月底以前全部建立。
2.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下的住宅区域,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在8月底以前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协商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3.组建业主管理组织,应该按照《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房地局颁布的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其中业主委员会成员中的私房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指派,但公房业主代表不得兼任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业主委员
会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公有住宅出售率超过50%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私房业主担任。
4.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予挂牌,其办公场所应由房屋出售单位逐步予以落实。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予督促、协调。
5、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组织所属办事处加强对业主管理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帮助业主管理组织建立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提高业主自治管理的意识和水平,共同搞好住宅区域的物业管理。
6.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指定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工作。在8月底之前应完成对所辖区域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政策、规定,房屋维修、养护的基本常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运
作,业主委员会运作和对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等。
二、业主委员会银行帐户开列和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
1.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对尚未开列银行帐户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督促其按照市房地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开列银行帐户,在6月底前全部开户运作。
2.在住宅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公司对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应严格按照房屋维修责任和费用分摊、收取办法以及三项基金使用管理规定予以核算、分摊,并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公布三项基金的明细帐目,接受业主和业主管理组织的监督。
3.发生的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向银行提取。所提取的费用应与维修分摊的费用相一致。市、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将择期对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加快原房管所转制为物业公司的运作
1.要明确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核心。业主委员会不仅代表私房业主,而且代表公房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包括公房业主)具有同等约束力。
2.原房管所转制的物业公司要改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划小核算单位。以业主委员会区域为核算单位,核算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费、维修费、保洁费、保安费等,并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服务标准和配置人员。
3.公有住宅售后区域内未出售的公房租金应归公房所有人。公房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收取的房屋租金除按协议(合同)支付管理费、小修费等外,其余部分应按业主委员会区域设立维修基金。今后调整租金增加的收入,原则上全部进入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4.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宅区域,也可参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办法,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公房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逐步向规范化的物业管理过渡。
四、物业管理公司运行规范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包括管理、维修、绿化等年度管理计划,尤其是对房屋的维修计划等重大事项,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实施。
2.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应将房屋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3.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对住宅管理区域内房屋和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和检查。发现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组织维修,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维修。
4.按照合同和市房地局规定的绿化等级标准和养护要求,做好绿化养护管理服务。定期对住宅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进行保养维护,保持绿化和围护设施的完好,不断提高绿化存活率和绿化等级。
5.做好住宅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和帐务管理,并妥善保管房屋的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6.做好管理区域内的保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约定的小区内道路清扫、垃圾收集、绿化地保洁、楼道清扫以及房屋共用部位、门窗清洁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要求予以保洁。
7.做好保卫安全服务。在封闭小区区域内,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应在管理区域范围内设置门卫,经常对管理区域进行巡视检查,所需费用由双方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予以协商确定。
8.做好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手动、自动)进行服务。定期进行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设备完好。
9.做好道路车辆管理服务。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道路进行维护保养,保持道路平整畅通,无乱搭乱建,保持车辆停放设施完好,车辆行驶停放有序。车辆停放收费以及管理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10.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11.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在业主委员会授权下,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12.做好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3.严格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制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保洁服务费、保安服务费、电梯水泵运行费和房屋维修费。公开收费的项目和价格,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1997年5月19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