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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执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的报告

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对我省的税外收费问题投诉较多、反映强烈。对此,省政府领导极为重视。为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现将在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清理、规范原则
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应严格按以下原则执行。第一、坚持收费项目、标准、对象和程序合法原则。凡未经国家或省两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一律予以取缔;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必须一律予以纠正;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改进工
作作风,严格执行收费程序规定,向收费对象出示允许收费的许可证,并出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第二,坚持合理收费的原则。凡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邻省确定的收费标准;对现有的合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应予
调整降低;收费标准规定有幅度的,应尽量按下限收取。第三,逐步推行国民待遇原则。凡本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性规定;国家确定的收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待遇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逐步一
致起来。第四,各有关部门在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中,必须坚持分工合作原则。
二、组织和分工
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是一项艰苦、长期的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持久、有效地开展下去,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清理和规范工作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外经贸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进行,当地政府按照省
政府的统一部署,并根据省物价、财政、监察、外经贸部门的具体要求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的具体分工为:
(一)省物价局是清理和规范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今年应着重做好有关的几项工作。第一、草拟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文件并报送省政府;第二、根据省政府文件,对地方、部门擅自设置的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进行清理,列出清单,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分
别处理;第三、深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向省政府提出详细报告;第四、积极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对乱收费问题及时严肃查处;第五、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大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全省清理和规范工作顺利
开展。
(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外经贸厅配合省物价局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按分工协助省物价局加强收费管理,查处乱收费行为。
(三)省外经贸厅负责配合省物价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情况进行调查,积极提供有关情况介绍,协同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省外资办负责对清理和规范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抓好政策落实,确保令行禁止
省外资办对省物价局代为草拟的清理、规范文件进行协调修改,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发文。该文件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传达贯彻,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或电话会议布置实施。
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实。今后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乱收费的单位,除由收费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开展监督
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四、今年的工作安排
(一)6月底之前, 由省物价局向省政府报送代拟的文件,省外资办会同省物价局、省监察局、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等单位对文件进行研究修改,报省政府批准发文。
(二)省政府文件下发后,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应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三)年底之前,由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一次监督检查,了解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和文件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9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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