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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外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要求,1996年自治区对各级预算外资金进行了清理、检查,各地、各部门加大了对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力度。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预算外资金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地县集中调剂一部分预算外资金,未经报批自行建立政府性基金,或将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筹集,统一使用等。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规范管理、便于操作的原
则,现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各类政府性基金,由国家统一审定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不能自行审定和立项。因此,未经报批,已经将一部分预算外资金建立了政府性基金的地县,必须立即予以纠正。今后,建立各类基金,必须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自治区,由自
治区统一上报国家审批立项。
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固定用途,要坚持专款专用。目前我区财政比较困难,各单位的收支也普遍紧张,各地在安排预算时,要把单位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经营服务性收入统筹结合使用。在具体操作上,对单位预算内资金不足的,应采取仍由财政部门对单位的预算
外资金核定“抵顶收入指标”的办法,不采取由政府直接集中、平调使用的办法,以鼓励单位将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
今年,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自治区将继续加强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和监督,加快建章立制工作,希望各地、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切实改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19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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