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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农业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农业厅《关于农业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农业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绿色证书”也称农民技术资格证书,是农民达到从事某项农业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资格证书。“绿色证书工程”是一项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任务地对农民进行岗位技术资格培训的教育工程。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是实施科教兴农发展战略,把农业发展转
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一项基础工程。
为加快实施我省“绿色证书工程”步伐,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41号及1996年全国“绿色证书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和近几年开展试点的情况,现就在全省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要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实施农科教结合起来,改过去一事一训为一业一训,做到实施什么产业就设置什么岗位,全面、系统地把实施产业的基本知识和配套技术传授给学员,并通过学员带动四邻,为实现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奠定基础,帮助农民脱贫致
富奔小康。
二、任务与步骤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主要任务:
1、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全省要培训“绿色证书”学员40万人,即平均为每个村培训10个左右农民技术骨干,形成一支初具规模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通过他们在农技推广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我省农业技术普及率由目前的30%提高到本世纪末的60%。
2、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实施“绿色证书工程”“九五”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各专业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以及通用性教材和声像培训教材、考核管理办法等。
3、以各级农科教中心为主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持证人员的作用。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步骤:
第一阶段:扩大试验阶段。在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1997年各地、州、市要扩大试点面,进一步探索工作经验,建立“绿色证书”管理办法和培训、考核方案,同时编写、出版系列培训教材。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从1998年至2000年,通过开展培训活动,初步建立具有湖南特色的“绿色证书”制度和农村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衔接的机制。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阶段。从2001年开始,要将实施农业“绿色证书工程”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使我省农民技术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范围和标准
实施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业机械、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及储藏、运输等行业。
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乡(镇)、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村组干部、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一些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从业农民。
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必须达到岗位规范规定的标准。每个岗位须设置3—5门课程,学习约300个学时,要求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岗位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对一些生产周期较长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还必须经过2年以上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实践锻炼,能够熟练地进行技
术操作。
“绿色证书”的有效期限,除有特殊规定的岗位外,一般为5年,持证人员到期应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核,经发证机关审验后换证。
四、经费来源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解决。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各项农业专项经费中用于科技教育推广的也可安排一部分用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学员个人交纳的部分用于购买教材、试卷及证书等。
五、组织领导及有关政策
(一)成立湖南省“绿色证书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庞道沐任组长,谢康生、谭载阳任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厅、省乡镇企业局、省林业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省环保局、省科协、省扶贫办、省妇联、团省委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在省农业厅内办公。各地(州、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政府统揽,农业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领导机制。
(二)实施“绿色证书工程”要充分发挥现有培训机构的作用,如农技推广培训中心、农技推广站、农民职业学校、农广校、农函大、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乡镇农科教中心等。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保证培训质量。对经过理论考
试和实践考核均合格的学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绿色证书”。“绿色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省农业厅统一管理。
(三)为确保“绿色证书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完善以下配套政策:
1、从1998年开始,村组干部的录用,要优先从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中选拔;
2、聘任农、林、牧、渔、机等各类技术人员和乡镇企业管理人员,要优先考虑“绿色证书”获得者;
3、凡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可优先承包田、土、山、水和其它试验、示范、开发项目;
4、对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可优先安排生产贷款或开发资金,优先供应良种苗木及其它生产资料,优先收购或帮助销售其生产的农副产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业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19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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