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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等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局、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加强对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挂钩企业效益指标主要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和上缴利税为主,特殊企业可结合各自的特点,继续实行复合指标或实物量指标等挂钩办法,复合指标要本着有利于调动企业创收增效的原则确定;实行实物量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其挂钩办法要有利于企业从经营型向
效益型的转变。
二、关于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问题
(一)根据分级调控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又无特殊调整因素的挂钩企业,首先要按政策自行做好清算工作,清算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清算结果,结合实施弹性工资计划进行审核后,分类汇总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认定后
,下达工效挂钩基数。
(二)1996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对企业下达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已经提取的要从工资储备金中扣除或核减97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三、1997年前已挂钩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基数的核定
(一)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挂钩效益完成数核定,对新扩建项目完工投产后,在增人增资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成建制划出划入,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原则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对少提工资的企业,可按实提数核定工资基数,效益基数按比例下调。对96年本企业实际接收复转军人、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新扩建项目增人和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减人按实发
人均工资水平核增、核减工资。97年新接收以上人员的工资,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四、1997年新挂钩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基数的核定
(一)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础(上年经济效益指标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剔除不合理部分后核定。
(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以上年企业上报市统计局的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新建扩建项目完工投产后增人的翘尾工资;核减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或成建制划出职工的掉尾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后确定。
五、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96年因各种原因未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应积极与国有资产管理局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六、亏损企业原则上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控亏目标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控亏目标挂钩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增盈以后,要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工效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
七、为有效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对挂钩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和工效指标倒挂的企业,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做适当限制。具体见下表: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分档确定表
-------------------------------------
工效关系 | |
| 工 效 指 标 | 工 效 指 标
浮动比例 | |
(最高) | 正 挂 企 业 | 倒 挂 企 业
| |
效益增幅 | |
-------------|-----------|-----------
20%以内(含)部分 | 1:1以内 | 1:0.8
-------------|-----------|-----------
20%以上部分 | 1:0.7 | 1:0.6
-------------------------------------

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按照效益增长年度实际提取新增工资的浮动比例计算下浮工资,当年工资下浮比例最多不超过挂钩工资基数的20%。连续两年效益下降的企业,其第二年挂钩浮动比例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八、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实发人均工资水平的50%核减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九、企业必须每年从新增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工资储备金达到一年工资总额时,可不再提取。对于不留结余的企业,要在核定下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予以核减。
十、工效挂钩企业实行的分户结算管理办法原则不作调整。对申请实行“一户统挂”的局、总公司,要提出可行性统挂方案,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批。
十一、属于企业性质的总公司机关,原则上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为基础核定。经济效益基数以上年所属全部国有企业实际完成合计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确定,并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总公司机关提取新增效
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具体方案由总公司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批。不具备条件的总公司机关暂实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十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工效挂钩政策,正确计算、提取工资,不得为套取工资少提少摊成本费用。凡年末待摊费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净损失余额上升、递延资产、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上年明显增加,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工资。挂钩企业
的所有增资,均由效益工资列支,除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十三、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核算、提取工资费用。1997年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的工资费用,一经查出,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理。为加强对工效挂钩办法的管理,保证各项数据的
真实性、可靠性,对挂钩企业要坚持先审计、后清算的原则进行运作,对违反劳动、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要严格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京劳资发〔1997〕34号文件严肃处理。
十四、市属集体企业,区、县属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核定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五、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与核定结果表,并附说明。
(二)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5月16日前将所属企业清算核定结果表与工效挂钩工资增长费用清算表核对后汇总,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集体企业于4月30日前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各区、县地税局审批后于5月30日前报市劳动局、
市地税局)。
(三)各区、县劳动局参照以上程序,结合落实本地区弹性工资计划进行工作,于8月底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核定结果汇总报市劳动局备案。附件:清算核定结果表1-6(略)



199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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