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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旗市徽制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哈尔滨市市旗、市徽的尊严,加强对市旗和市徽制作、使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旗、市徽的制作和使用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应当爱护市旗、市徽。
第三条 市旗、市徽是哈尔滨的象征和标志。
市旗旗面为中绿色(意味着可持续发展),绘有市徽图案。市徽是由丁香花、雪花、松花江浪花和象征着太阳岛和音乐城的五个要素组成的圆形图案。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旗、市徽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图案(见附件)制作。
市旗、市徽的制作、销售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定。
建造以市徽为内容的浮雕、立体雕塑,应当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六条 市旗可以在下列场合使用:
(一)全市性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及大型展览、展销活动;
(二)代表我市参加国内举行的运动会和其他活动。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适宜使用市旗的场合。
第七条 在本市市级机关门前或者车站、码头及其他公共游览场所,可以设置以市徽为内容的浮雕和立体雕塑。
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礼堂、会场等场所,可以悬挂市徽。
第八条 下列物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可以使用市徽图案:
(一)市级机关用于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荣誉证书、奖章和奖品;
(二)市级机关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
(三)介绍本市历史、经济、文化等有关情况的出版物;
(四)用于国内外交往的具有地方色彩的物品;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适宜使用市徽的物品。
第九条 市徽不得在下列事项中使用:
(一)商标、广告;
(二)私人丧事活动;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使用市徽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市旗。
第十一条 以市徽为内容的浮雕、立体雕塑,负责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管护,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市旗、市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定同意制作、销售市旗、市徽或者将市徽标志在商标广告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建造以市徽为内容浮雕、立体雕塑或者以市徽为内容的浮雕、立体雕塑破损、不整洁的以及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符合规格市旗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焚烧、毁损、涂划、沾污、践踏市旗、市徽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哈尔滨市市旗和市徽制作标准说明
市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市徽图形为设计便利,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的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均应对应制作。
一、旗面为中绿色(蓝100+黄100)。旗面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之比为三与二之比,旗面绘有市徽图形,其外圆直径为旗高的五分之三,旗杆套为白色。市旗标准图案见图示。
二、市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1号,长228厘米,高192厘米。车旗,长30厘米、高20厘米。
2号,长240厘米,高160厘米。签字旗,长21厘米,高14厘米。
3号,长192厘米,高128厘米。桌旗,长15厘米,高10厘米。
4号,长144厘米,高96厘米。
5号,长96厘米,高64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市旗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三、市旗定位见图示。
四、市徽呈圆形,由丁香花、雪花、浪花、音符图案组成。
五、市徽徽面为中绿色(蓝100+黄100),主形为五瓣白丁香花,花蕊为六瓣雪花,丁香花下部由五条白色渐变的线条组成水的波纹(五线谱),波纹中间一白色浪花(音符)。市徽标准图见图示。
六、市徽在制成标牌时可加以金色的环形窄边和文字区外圈见图示。
七、市徽徽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三种:
1号,直径100厘米。
2号,直径80厘米。
3号,直径6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尽寸市徽时,均按通用尽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八、市徽标准比例见图示;
九、市徽制板定位见图示。



199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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