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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 各市、 州、 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人口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增加,停产、半停产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救济标准偏低,原来的社会救济对象生活仍很困难。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
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稳定。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是当前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逐步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城市居民而制定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城市的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的总体目标为:武汉市要在试行基础上继续完善;地级市和省直管市要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县级市今年年底前实施,贫困地区的县级市要在1998年上半年实施;经济基础较好的县要
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近两年内实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当前重点工作,精心设计,紧急部署,抓好落实,务必抓出成效。
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和保障对象。
各地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按照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测算出居民生活最低消费金额,据此确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意与同类型地区相衔接,差距不能过大,不搞攀比。保障标准要随着
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以及物价上涨等,适时进行调整。
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中,凡具有城市正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均应列为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三、分级负责,落实保障资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定后,由当地政府公布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所需保障资金按照财政分灶吃饭、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市级财政或市、区两级财政列入预算、共同承担。对困难地区省财政视情况给予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实行财政预算
内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按月于每月初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到户,补足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部分。
四、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为尽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如加快建立健全城市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抓好再就业工程,加强失业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比例,减少社会救济的人数。要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使救济对象在粮油补助、学杂费、房
租、水电费、煤气、取暖费、市内公共交通费、公园门票费、医疗费、丧葬费等方面享受一系列的减免或优惠,减轻社会救助工作的压力。要组织、鼓励救济对象开展生产自救,改善生活条件,使救济对象尽快摆脱贫困。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的工作原则。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了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级政府也要根据情况设立领导机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
难题和实际问题。各级体改委、计委、经贸委、教委、财政、劳动、卫生、粮食、城建、工商、税务、供电、统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相关政策督促落实等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
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章立制,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强化管理,做好建立和实施制度各环节的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湖北省实施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苏晓云 副省长
副组长:高文娇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牢生 省民政厅厅长
周顺民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
黄国安 省计委副主任
尹汉宁 省体改委副主任
胡永继 省经贸委副主任
尚保建 省教委委员
陈正森 省民政厅副厅长
杨文斌 省劳动厅副厅长
李 涛 省卫生厅副厅长
肖旭明 省建设厅副厅长
徐 新 省工商局副局长
韩学仲 省电力局副局长
李传鹏 省粮食局副局长
胡道新 省国税局副局长
毛凤藻 省地税局总经济师
韩德润 省物价局副局长
但建南 省统计局调查队队长
黄国庆 省总工会副主席
办公室主任:陈正森(兼)



19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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