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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审计监督的通知
审计署、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审计监督的批复》(国函[1997]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审计机关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审计监督,有利于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更好地发挥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主渠道作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
二、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范围包括: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亏损;国家委托专营商品的经营活动;管理和使用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拨款、国拨特种储备资金、财政补贴、救灾的专项财政资金、国家拨
入的其他专项资金和国有银行政策性专项贷款,以及与之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等。供销合作社的其他经营活动由供销合作社进行内部审计。
三、供销合作社系统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自身约束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加强审计工作,促进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



19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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