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集体土地房屋能否确权发证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复函

石景山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集体土地房屋能否确权发证的请示”的来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中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但是,由于我市对于此项工作尚未进行全面部署
,目前暂不宜全面进行。对于个别急需领证的集体土地使用者,你局可以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先进行试点,待仝市统一部署后,再全面展开。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暂不进行登记发证工作。



1997年3月26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