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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
一、合并征收下列收费项目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四费”)合并为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原综合测算在每平方米152元左右的基础上下
调20%,即每平方米为121元,集中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取,转入财政专户,按比例分配,统一使用。
降低后的“四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每平方米80元,城市公用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元,商业网点配套费每平方米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4元。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项目
(一)市土地局征地代办费;市建委中外合资、独资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管理费;市容环卫局机动车进城冲洗费(强制冲洗);市房地局房地产租赁合同审核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高)技术评审费,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跟踪检查管理费;市交委交换机管理费。
(二)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门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精神,取消48项建设项目(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与我市不同,但收费内容相同的项目)收费。
1.城建部门19项:建筑工程管理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安临时工棚费;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统筹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房产复查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
表立户费;规划定点保证金;拆迁安置押金;绿化保证金;绿化管理费;道路污染费;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2.土地管理部门10项: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土地办证费;土地开发管理费;土地开发配套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过户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土地测量费。
3.电力部门5项:供电安装管理费;用电入户、立户费;接电报装费;用电附加费;电网改造费。
4.公安部门3项: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施工企业治安费;消防押金。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项:建筑市场管理费。
6.文化部门2项: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
7.环保部门1项: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8.劳动部门1项: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9.审计部门1项:建设资金审计费。
10.统计部门1项:商品房统计费。
11.民政部门1项:地名申请费。
12.教育部门1项:教育设施配套费。
13.体育部门1项:体育设施配套费。
14.邮电部门1项: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过去市人民政府和市物价、财政及有关部门制发的上述收费文件也同时废止,并由市物价、财政局将废止的文件标题、文件字号、发文机关名称向社会公布。
三、降低下列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降为1.8‰;
(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由3~5%调为统按3%收取,最高限额仍按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评估费由评估价格的4‰降为3‰;
(四)房地产租赁土地收益金降低20%;
(五)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降低20%;
(六)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降低20%;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降低30%;
(八)房屋安全鉴定费降低20%;
(九)白蚁防治费降低20%;
(十)拆迁管理费由拆迁住宅8元/平方米降为7元/平方米,非住宅由4元/平方米降为3元/平方米;
(十一)城市规划管理费降低20%;
(十二)易地绿化建设费由每平方米500~700元调为统按500元收取;
(十三)渣土清运和使用管理费由每吨1.2元降为1元;
(十四)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安全保卫费由营业收入的1%降为0.7%;
(十五)机动车检验费降低15%;
(十六)卫生学评价费降低30%;
(十七)卫生防疫防治监督费降低20%;
(十八)口岸管理费降低10%;
(十九)宾馆闭路电视系统管理费由每座每月50元降为35元;
(二十)文化市场管理费:
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由按营业收入的3%降为2%;
2.不售门票的音乐茶座、卡拉OK厅由按营业收入的1%降为0.8%(有餐厅的按扣除餐厅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
3.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汽枪打靶由每月每台10~25元调为统按10元收取。
(二十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降低15%。
四、完善地价管理办法
从1997年6月1日起,我市城区不同区域的基准地价由市物价、规划、土地局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五、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
凡是以行政管理行为强制当事人必须接受的服务,其收费项目都必须经过审核,不得将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转移至下属事业或企业单位搞有偿服务。房地产经营中的中介服务活动,除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各种中介服务费,不得关闭原来正常的办事窗口,不得以消极拖拉、压住不办的办法变相强迫企业去接受中介机构的代办服务,所有代办服务均应严格执行自愿委托的原则。
六、坚决制止和查处一批乱收费行为
(一)凡1993年以来,国家和省、市共计公布取消的868个收费项目,目前仍未取消的,均应立即停止执收。本通知下发后继续顶着不办仍在收取的,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越权制定收费文件,自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已经越权制发的收费文件应立即废止,立即纠正包括收取各种集资赞助费、社会服务管理费、门前“三包”费、乱摆摊设点收费等在内的违规收费行为,本
通知下发后仍不自行纠正的,视作乱收费予以严肃查处。
(三)凡收费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实行公开挂牌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有关程序,实行一个窗口收费。
(四)市物价、财政部门应严格把住收费立项关,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凡涉及面广的重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不得政出多门。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市人民政府的政令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七、本通知中尚未明确的调低收费项目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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