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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公安部决定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上牌照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应恢复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为了加强对办理《证明书》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恢复签发的《证明书》是重新印制的,颜色和式样不变,《证明书》左下角增加了用紫光灯分辨的小轿车图形,编号和说明栏有所改变(样证附后)。1996年9月10日前签发的《证明书》仍然有效。
二、继续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的规定。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严格把关。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54号)的精神,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领取《证明书》以来的罚没收入的50%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交中央财政。特别是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写过《上缴罚没收入保证函》的,要如数将罚没收入尽快上缴,否则一律不予签发《证明书》。
四、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证明书》时,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填写好基础材料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办理《证明书》进行实质性审核,应认真审核案卷,并负责将罚没款上交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
局上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同时核实罚没款按规定上交情况,然后签发《证明书》。
五、各级领导对办理《证明书》工作要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宽办理《证明书》的条件,不得弄虚作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办理《证明书》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送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六、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缴比例、注明缉私罚没收入款项,及时汇入:
户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帐号:890560-92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
附件:样证(略)
199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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