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福建省公安厅、省建委、省计委、省粮食厅关于做好购买商品住宅户粮迁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 省建委 省计委




各地、市、县公安处、局,粮食局,计委,建委(房管局):
为了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屋流通的若干意见》(闽政〔1996〕38号)文件精神,做好购买商品住宅户粮迁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商品住宅需要户粮迁移的应坚持“人户一致”的原则。居民在入住后一个月内,需将户粮迁移至现住地。属农业户口购买商品住宅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解决户口“农转非”,每套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解决常住户口1至2个,每
套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解决常住户口2至3人。
属非农业户口购买商品住宅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迁往现住地,除福州市区、厦门市区外,其他市县不受任何指标限制。福州、厦门市区可根据本市人口增长控制的需要,每套落户指标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港、澳、台、侨胞购房户口指标,可以指定给其亲属。
二、办理户粮迁移程序。凡符合闽政〔1996〕38号文件规定的出售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配置户口指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备案:工商营业执照;建设(房地产)部门批准核发的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属预售项目);项目立项批文和商品房竣工验收报告(属现房项目)。不具备上述条件报备的商品房不得办理配置户口指标。
购买商品住宅户口迁移,购房户应提交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购买房屋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分期付款的,款项以交足购房合同规定房屋交付使用时应交的数额);购房人及随迁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须经审批的户口迁移,填写《入户申请表》,将上述材料送派出所审查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核批;属“农转非”的,报地、市公安局、局户政部门审批。户粮关系迁移手续办理,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户口指标管理。每年户口“农转非”指标,由省建委会同省公安厅提出计划,送省计委综合平衡后安排专项指标,由省计委下达到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分解下达给各地、市公安部门。各地、市公安部门将每年购房“农转非”专项指标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公安厅,同时抄报省粮食
厅、省计委、省建委。
福州、厦门市区城市人口控制户口指标,由当地政府安排配套指标,公安机关年底将具体办理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核算。
四、各地依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执行。



1997年1月18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