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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商业厅(委、办、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推销员队伍建设,提高推销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商品营销质量,根据《关于颁布第二批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技术工种目录的通知》(劳部发【1996】290号)要求,劳动部、国内贸易部决定对推销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推销员分初、中、高三个等级,根据推销员的职业特点,对其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组织鉴定、统一证书印鉴。鉴定合格者,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验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
级证书》。
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由劳动部、国内贸易部统一领导,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经研究,暂定1997年11月组织首次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
各地劳动部门、商贸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推销员参加培训和鉴定。
从1999年起,全国推销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销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证书的推销人员,不得从事推销活动。各地商贸部门要严格管理,劳动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
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按本通知所附的《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

一、鉴定对象
在工商企业中,从事商品推销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志从事推销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推销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级。参加各等级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须符合《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有关规定方可申报。
初级推销员申报条件: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二年以上;2.在本职业学徒期满;3.经正规初级推销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中级推销员申报条件: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二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经正规中级推销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职业学校相应专业毕业生。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高级推销员申报条件: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经正规高级推销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三、鉴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推销员职业技能标准》、《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内容。

四、鉴定方式
根据推销员的职业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组织鉴定、统一证书印鉴。初、中、高级推销员的职业资格鉴定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五、组织实施
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由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一司负责统筹协调,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劳动部、国内贸易部联合颁布的《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写全国统一教材和辅导资料,并与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开发鉴定题库。题库经劳动部审定后使用。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组织全国推销
员职业资格鉴定活动。
省级劳动部门会同内贸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活动,包括组建辅导站、发行教材、组织报名、安排考场、组织鉴定、阅卷和统计上报鉴定情况等。
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协助劳动部门组织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
为做好首次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充分利用远程现代化教学手段,解决当前各地存在的推销员培训师资匮乏的问题,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央电视台将于1997年第三季度举办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电视讲
座。

六、证书
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制证书号码,加盖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鉴,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上述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根据《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推销员,即获得推销员从业资格,可以在工商企业中从事推销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推销员,即获得推销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七、其他
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安排、鉴定具体时间、考务管理规定等,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19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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