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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渔业的决定(摘要)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1、重点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被确定为全市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养殖、科研以及加工、销售、办公生活用地,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财政部门批准,五年内对土地使用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退,前二年按100%比例,后三年按50%比例返还企业。龙头企业进行水产品加工和水产品批发交易的厂房、保鲜、储运、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优惠。
2、利用荒水、荒滩和废弃盐田新办的海水养殖项目,免征海域使用费,自有收成年份起免征特产税三年。各类海水养殖试验场、良种场、示范场,经市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特产税。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办海洋渔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1)新办陆地工厂化养殖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水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现有水产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其他企业转产从事水产品加工,年销售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从投产年限起,五年内对所得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退,前二年按100%比例,后三年按50%比例返还企业。
(1)从事水产养殖、加工等生产性“三资”企业,其所得税实行免二减三的优惠,即前二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3)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称号的水产加工新产品,其新增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可享受先征后返还不低于50%的优惠,新增所得税全额返还,其中属省级新产品优惠二年,国家级新产品优惠三年。
4、对海洋渔业生产、水产品加工企业、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渔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实行用地优惠。从发文之日起,五年内凡按规划开发的上述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属地方政府出让金收入部分,全额返还投资者。用于陆地工厂化海水养殖、高位池养蝦的土地,可以租赁承包经营,承包期最长为30年。
5、从发文之日起,五年内新办的工厂化海水养殖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水产品批发市场以及渔港建设项目,建设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6、对新办水产品加工和海水养殖企业生产用水用电给予优惠,报装自来水的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报装用电的增容费可分期付款。
7、采取优惠措施吸引渔船回港卖鱼。渔业生产环节的各种税费全市要统一标准,定额征收,在交易市场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各沿海县(区)镇及有关部门不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渔监管理和公安部门加强渔港治安管理,保障渔民人身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8、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或涉外业务较多的企业,可以办理多次性往返港澳通行证;外商投资的养殖、加工、流通企业,可优先向国家申报产品出口配额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9、吸引外商、嫁接项目,加快浅海滩涂综合开发。鼓励外商独资开发项目,其浅海滩涂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减半收取水产养殖使用费;鼓励国有、集体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条件,与外商合办渔业开发企业。
10、加强海洋渔业的社会化服务。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要为海洋渔业的发展提供信息、技术、种苗、市场、海洋监测、海洋灾害预报、养殖病害防治等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及时妥善调处海洋渔业发展中的各种纠纷,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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