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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摘要)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归侨、侨眷、境外、国外取得我市公安部门颁发居留证的人员,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民营企业,也可向企业投资参股。民营企业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和边境贸易。
2、民营企业申请登记时,除国家规定必须提交许可证或专项审批项目之外,其他前置条件不作为注册登记的必要依据。工商部门接到申请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发给营业执照。生产型、科技型和外向型企业,注册资金暂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先登记后限期补足。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民营企业,可申请冠用市级名称,税收征管关系不变。
3、民营企业用地要根据企业经营用途和规模,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从发文之日起,五年内在我市规划的工业区兴办的民营工业企业,用地价格给予优惠:未经开发的土地出让价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元,经“三通一科”的土地按开发成本价出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0元。一次性付清地款的,按规定价给予八折优惠。按优惠价受让工业用地的企业,与企业配套的生活设施用地不能超过企业用地的30%,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转让用地,违者按商业用地补交所减免的一切费用。用地项目购地后两年内必须投入建设。逾期不投入建设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已付的地价款不予退回。
4、新办生产型民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头两年所创市本级税收,选征后退,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现有企业新上项目所创税收,可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商住区内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工厂搬迁到工业开发区,可按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税收返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返还给企业(下同)。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企业,从投产(开业)之日起头两年所创市本级税收,先征后退,按10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1)新办工业项目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三高”农业项目年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或非生产型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2)属省级以上确认的高新科技项目和产品。
6、从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新办民营企业建设期属省政府规定的市级应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楼上住房楼下作坊(商店)的私宅不属此例。
7、民营企业收购本市其他企业产权50%以上,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办证工本费。新办生产型民营企业安装水电给予优惠:自来水报装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报装用电的增容费可分期付款。
8、金融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对经济实力强、信誉好的民营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资产在5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低于50%、效益好、纳税(含国税、地税)超过50万元、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9、民营企业急需引进具有中、高级职称及带有高新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入户时,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凡符合国家现行职称政策规定者,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参加晋升职称考核与评聘。
10、凡在我市投资办民营企业,投资者购买商品房给予优惠入户当地城镇户口,购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者可入户3人,100平方米以上者可入户4人,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11、民营企业入员出国(境)进行商业考察或经商活动,按临时因公出访程序报批,由县处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具证明,到外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护照或通行证。
12、对产品出口50万美元以上或涉外业务较多的民营企业,市每年划出一定的指标,给予办理往返港澳通行证。民营企业需要邀请外国商人来本市进行商务考察或洽谈业务,由外事部门提供方便,帮助办理邀请外商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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