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均依照本办法处罚。”
2、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3、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4、删去第八条中的“并处以10元至200元的罚款,取消1个月至12个月的得奖资格”。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