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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对外地人员来京务工实行总量控制。本市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以及对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能力等要求,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2、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对招用无《就业证》或者无效《就业证》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对未按劳动行政机关批准的工种或者未按《就业证》登记的工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每使用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对涂改、转借、冒用《就业证》的双方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就业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没收非法《就业证》。”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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