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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对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商品、工具,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对出卖、出租、转借、涂改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项修改为:“对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项修改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一个营业执照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摊位,或者一人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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