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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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