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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防治蚊蝇孳生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防治蚊蝇孳生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防治蚊蝇孳生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防治蚊蝇孳生的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修改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管理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500元至1000元罚款,处责任人100元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防治蚊蝇孳生的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防治蚊蝇孳生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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