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对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全额的2%计征教育事业发展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