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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审计擅自开工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其上级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项修改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提请其上级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2、删去第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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