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条中的“无偿调拨”。
2、第六条修改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设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有偿转让闲置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3、第七条修改为:“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一)企业在用、备用和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
“(二)正在维修或改造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
“(三)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军工和动员生产所必须的设备;
“(四)国家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五)待报废的设备。”
4、删去第八条。
5、第九条修改为:“企业闲置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五年以上调剂不出去的,经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可以贬值处理、改制利用或提前报废,或者交由北京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调剂。”
6、删去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7、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由市经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经
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