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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房屋买卖价格管理规定,隐瞒房价的,处买卖双方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删去第三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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