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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体育经营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体育经营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文化体育经营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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