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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年5月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就业服务机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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