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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七条中“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字样和第十九条中“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字样。
2、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罚款”一词后增加一句:“但罚款数额不超过1000元”。
3、第十八条中“5000元”修改为“1000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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