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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救济扶持农村贫困户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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