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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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