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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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