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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2件规章:
1、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55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2、关于上海市市区白天限制货运机动车行驶的若干规定(试行)
(1978年6月26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3、上海市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拖拉机和经营运输业的暂行办法
(1984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关于企业集资和融通资金的若干规定
(1985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5、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上海市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索要、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1987年11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上海市外债信息管理规定
(1988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1991年7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1、上海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1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2、上海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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