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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疫区、疫点调出松属树苗、木材及其加工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没收其调出的全部松属树苗、木材及其加工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病树的单位和个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林木所有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并可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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