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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各义务植树承包单位要加强义务植树林地的管护。对乱砍滥伐林木者,承包单位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
二、第七条修改为:“各市、州、县(市、区)每年都要组织一次义务植树检查评比活动,对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搞得差的提出批评,责令其改进。”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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