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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即“无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三)项,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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