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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费和草原培育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费和草原培育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即“对未按期交纳草原使用管理费的,由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应交费用;拒不交纳的,处以应交额10%至30%的罚款,直至收回草原使用权。”
二、删除第十条,即“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草原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按其破坏面积,每亩收取草原补偿费50元至100元。”
三、增加一条为第九条,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费和草原培育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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