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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文化战线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改革不合理的体制和缺乏活力的机制,取得了可喜的成? 5牵幕逯聘母镏械男矶嗌畈愦挝侍馍形唇饩觯颐敲媪俚娜挝袷址敝睾徒羝取I罨幕逯聘母铮谴俳缁嶂饕逦幕乱捣比儆敕⒄沟母境雎贰8骷墩臀幕姓鞴懿棵疟匦肴险嫜昂凸岢沟车氖宕缶瘢羁倘鲜段幕逯聘母锒杂诮ㄉ栌兄泄厣缁嶂饕逦幕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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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梗梗丁常常泛盼募┖臀仪导剩痔岢鋈缦率凳┮饧? 一、增加文化事业费投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同级文化系统1996年度的正常事业费投入额为基数,以1996年度相对1995年度的财政支出增长率为最低增加幅度,确定1997年度文化事业费投入总额。以后每年的文化事业费投入都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
的增长幅度。
(二)文化系统各事业单位从事文化产业开发和从事其他产业开发所创的收入,凡用于文化事业建设,以弥补文化事业经费之不足的,各级财政部门不能因此抵减事业费投入。对那些创收稳定、已具备了自收自支能力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在“九五”期间照常拨付事业费,由文化
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适当调节,用于文化事业发展。
(三)文化单位机构改革后,在规定编制内减人不核减经费。节省下来的经费,用于扶持事业发展。
(四)农村牧区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从嘎查村提留的公益金中列支适当数额,用于开展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文化活动。
二、增加文化宣传设施建设的投入
(一)“九五”期间,自治区和盟市、旗县三级用于文化事业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要比“八五”期间有明显的增长,增长幅度应适当高于同期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总投入增长的幅度。自治区和盟市两级主要文化单位的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要纳入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并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九五”期间,自治区和盟市两级都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1-2个能够展示地区形象的标志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旗县也要新建或改造1个影剧院或其他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文化设施。
(二)切实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九五”计划后三年,每年安排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补助投资300万元,三年总计900万元,用于旗县图书馆、文化馆、苏木乡镇文化站建设(其中两馆建设600万元、文化站建设300万元)。此项资金为导向性投入,继续采取层层匹配的方
式,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共同努力,实现我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目标。
(三)文化设施建设要与城市建设发展同步进行,新建居民区要配套兴建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或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三、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全区各级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自治区金库。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执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执行。
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宣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国办的重点歌舞团、交响乐团、乌兰牧骑、歌剧团、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五、实行财税物价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继续实行以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出版环节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刊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待遇的,原则掌握在每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含社科类图书和期刊);
7.蒙文出版物。
(二)旗县及旗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牧区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所退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的建设。
(三)内蒙古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四)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的营业税,对宣传文化单位建设的场馆、厂房等基本建设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对财政拨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
使用税,“九五”期间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1994〕财税字第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建设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档案馆、文物保护设施、影剧院、专业文艺团体排练及舞美用房,自治区级报社、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电台、电视台及传输发射系统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上述财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
(七)适当增加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在民族事业费、边境建设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扶贫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扶持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宣传文化事业,重点扶持实施“边境文化长廊”、“彩虹文化计划”和边境地区的广
播电视事业建设,以及解决乌兰牧骑设施维修建设等发展所需经费。
六、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自治区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的来源,一是财政预算资金,二是按国家与自治区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三是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及其创办的各类经济实? 迳辖傻母髦值胤剿敖稹2普棵乓龊米ㄏ钭式鸬脑に惆才牛泄夭棵乓细癜凑展娑ㄕ魇赵に阃庾式穑匀繁Wㄏ钭式鸬慕⒑吐涫怠8葜醒胗泄毓娑ê臀仪氖导是榭觯壳耙氐憬⒑屯晟埔韵伦ㄏ钭式鹬贫龋? (一)“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从1997年起,自治区财政厅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鉴于我区文化企事业单位缴纳税金数额较低,集中增值税返还主管部门难以操作等因素,自治区财政每年再安排部分专项经费? 扇敫米ㄏ钭式稹!靶幕⒄棺ㄏ钭式稹敝氐阌糜诙匀幕乱档暮旯鄣骺亍W式鸬氖褂每刹扇∥蕹ズ陀谐チ街中问剑咛迨褂煤凸芾戆旆ㄓ勺灾吻普涸鹬贫ǎ逃泄刂鞴懿棵虐才攀褂茫刹普涸鸺喽郊觳槭褂们榭觥? (二)“精神产品生产专项资金”。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我区精神产品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每年都要在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数额的经费,设立“精神产品生产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包括以下三个具体项目:一是“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专项资金”,用于
“五个一工程”重点项目的创作生产补贴和每年的“五个一工程”表彰奖励活动。二是“新闻、文艺和哲学社会科学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除“五个一工程”评奖以外的全区性新闻评奖和哲学社会科学评奖,以及在全国性文学艺术和新闻、社科理论评奖、比赛中获奖作品的表彰奖励。三是
“宣传文化专业人才培养资金”,主要用于新闻、文艺和哲学社会科学专业人才的出区、出国进修和代培的费用,以及邀请区外、国外专家来我区讲学、指导的费用。该项资金由自治区和盟市党委宣传部分别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
(三)“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为改变目前我区戏剧、歌曲、舞蹈等创作和演出缺乏资金的困难局面,由自治区财政从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加上全区宣传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及其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上缴到自治区财政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地方税金和预算外调节资
金,建立自治区“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文化厅商财政厅安排使用。
七、加强文化宣传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自治区和各盟市可成立由财政、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参加的“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
用管理的情况。 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文化宣传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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